摘自《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》
食鹽加碘十年來,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食鹽專營的政策和措施,建立了食鹽專營管理體系,保障了全國合格碘鹽的穩定供應。1990年3月,李鵬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1號令,發布實施《鹽業管理條例》。1994年2月,國務院發布《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問題的批復》(國函[1994]13號),決定對食鹽實行專營。同年,李鵬總理簽署國務院第163號令發布了《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》,并召開全國電話會議。1996年5月,國務院第197號令發布實施《食鹽專營辦法》,明確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定點管理,對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管理,對食鹽的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管理,并執行嚴格的產銷計劃和價格管理。以上三個法規的發布,標志著食鹽專營體制基本確立,鹽業管理步入法制化軌道。
近期,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,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馬凱簽發了國家發改委令第45號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,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、食鹽批發許可證、食鹽準運證的審核發放工作程序,明確各級鹽業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,為鹽業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據。
該《辦法》是依據國務院令第197號《食鹽專營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在不超越《食鹽專營辦法》的許可范圍的基礎上,參照以往食鹽“三證”發放工作的具體操作辦法制定的。《辦法》廣泛征求并聽取了行業協會、部分省市區鹽業行政主管機構、鹽業公司及國家發改委相關司局的意見,與《食鹽專營辦法》相比更具科學性、規范性和可操作性。具體表現為:
一、強化行業標準,提高定點企業管理水平。將《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》(GB/T19828-2005)和《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登記劃分及技術要求》(GB/T18770-2002)兩個國家標準明確寫入該《辦法》,成為申領三證的硬性要求之一,提高了行業準入門檻,規范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,提高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整體水平。
二、結合行業結構調整,構建新型食鹽供應體系。《辦法》明確提出北方海鹽、井礦鹽、湖鹽地區定點企業需具備的最低年生產規模,鼓勵行業大型制鹽企業(集團)的發展,將食鹽定點生產和生產計劃向優勢骨干企業傾斜,改變小企業依靠食鹽計劃勉強生存的局面。
三、規范了許可證授理程序,嚴格依法行政。《辦法》規定了國家級和省級主管機構受理行政許可的具體時間與期限,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需具備的條件做了詳細規定,有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宜,為各級鹽業機構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據。
實踐證明,《辦法》具有較強的適用性,得到了行業的普遍認同。2005年,國家發改委依據《辦法》規定的申領條件,在食鹽換證工作中進行了試運行,將全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121家減少到97家,改進了食鹽行業原有的管理模式,規范了企業的管理方法,提高了全國合格碘鹽的有效供應能力,為實現2010年全國95%的縣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奠定了基礎。
今后,國家將不斷完善修訂行業相關標準,充分依據資源分布和合理運輸半徑,在滿足國內食鹽市場穩定供應的前提下,力爭減少食鹽定點企業數量,構建依托優勢制鹽企業的食鹽供應體系。